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超过核定载质量
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,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
有前两款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。
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、第二款规定的情形,经处罚不改的,对直接负责
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
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、临时停车规定的,
可以指出违法行为,并予以口头警告,令其立即驶离。
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,妨碍其他车辆、行人通行
的,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,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
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
当事人收取费用,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。
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,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。
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
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,退还多收取的费用,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
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。
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,出具虚假检
验结果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,并
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,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、保
险标志,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、驾驶证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
动车,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,并可以依照本法第
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,应